本(6)日侯澄財議員召開記者會主張50年前土地重劃已完成,市府竟以50年後地籍圖重測向人民追補差額地價,市府違法濫權1案,澄清如下:
早期農地重劃區辦理地籍測量,因當時測量儀器簡陋及設備有限,施測當時之測量技術精度不足或疏誤,且圖籍比例尺過小,故地籍圖精度亦相對較差;且當時土地分配僅依施工後農水路位置,參照分配圖上應分配面寬,逐筆依序量測埋設分配界標,採竹尺或皮尺量距辦理交耕,加上早期製圖及面積計算技術係以圖解法測繪計算,存有儀器精密度與正確性不佳之問題,並缺少作業規範,造成農地重劃圖籍與實地不符情形層出不窮。
近年來社會經濟急速發展,地價高漲,土地分割及利用頻繁,對於複丈成果之精度要求,已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因此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科技的技術,正確的方法分年逐步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地目、面積等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農地重劃地區,地籍誤謬處理方式係由內政部於93年3月22日邀集臺灣省各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會商結論並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465號函釋略以:「…倘係農地重劃交換分配之土地再納入運用新式測量儀器辦理地籍測量時,其測量後面積與重劃後面積如有增減時則有差額地價找補事宜…」。故早期農地重劃區測量後面積與重劃後面積如有增、減者,全國各縣市政府均依前揭規定實施差額地價找補作業,面積增加者雖需繳納差額地價,面積減少者亦會給予補償,找補均採同一標準,本府實施以來均以補償所有權人者居多,106年度補償與收取之差額地價較差即達179萬餘元。
另依內政部105 年3 月18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2617號函附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五)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已完成農地重劃地區辦理地籍測量後發現面積有增減情形時,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應自主管機關函送重劃土地分配前後對照清冊,將更正土地面積及辦理差額地價繳領事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送達後起算,其請求權時效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辦理。…』,早期辦理農地重劃區雖已於當年辦理公告為分配及交接,但之後辦理測量時,始發現土地有圖簿面積不符情事,差額地價請求權應自差額地價繳領事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送達後可行使,故無請求權時效消滅問題。
綜上,早期農地重劃區本府依法辦理地籍圖重測及差額地價找補作業.,並無違法濫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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