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107年6月27日施行,為避免租屋糾紛發生,將租賃雙方會涉及的重要權利義務關係,納入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予以規範(即房東屬非企業經營者之個人或團體或承租人轉租住宅之情形),以改善過去房東與房客間租賃契約中常見的不平等條款,並透過法令保障及權利救濟的管道,使租賃雙方權益公平合理。 地政局蔡代理局長奇昆提醒,租賃專法明定房客押金負擔不得逾2個月租金總額,契約消滅後應返還押金或賸餘押金;房東應說明負責修繕項目,釐清責任減少糾紛;刊登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應有查證責任,確保網路資訊更加透明及正確,透過這些規定,可強化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進而保護租賃雙方的權益。 此外,為減少房屋租賃糾紛,蔡代理局長特別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除應觀察周邊環境,檢視屋況外,應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內政部版「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訂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想更進一步了解租賃專法的內容及新聞,請至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網址:https://land.tainan.gov.tw/LandsArea/RentalHousing/ RentalHousingProfile.htm)查詢。或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 新聞聯絡人:地籍科長 胡純英 06-3901337 地籍科約僱人員 盧煜棋 06-39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