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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代管業須於6月26日前取得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始能營業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09-06-11 上午 12:00:00

為發展包租代管產業及兼顧原有經營業者執業權益,租賃專法給予尚未取得許可及營業登記證的業者,得繼續執業2年的緩衝期限,即將於今(109)年6月26日到期。為避免業者受罰,請儘速至地政局辦理。
黃偉哲市長非常注重租賃住宅產業的發展及健全,呼籲執業中尚未取得登記證的業者,應儘速依法取得營業資格,屆期未完成許可登記,即屬非法經營包租代管業務,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依107年6月27日施行的租賃專法規定,包租代管業應於2年營業緩衝期內取得登記證始能營業。
自今年7月起,地政局將加強查處尚未取得登記證仍繼續執業的非法包租代管業者,對於發生消費爭議的業者也將納入優先查處的對象,業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業務檢查,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
地政局陳淑美局長提醒業者,若尚未取得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應儘速洽詢所在地政府辦理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登記,以確保合法經營的權益,及提升民眾委託專業經營的信賴。也籲請民眾指名找合法包租代管業者作租賃服務,其合法業者均須繳納營業保證金,作為租賃糾紛的代為賠償使用,且租賃服務業有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未來租賃服務將邁向專業化、產業化。
申請許可登記所需申請書表文件可逕至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租賃住宅宣導專區/申請書下載使用或掃描附件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