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注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之規定,並於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時,應依同法第1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