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臺南市第十三期喜樹灣裡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清冊(第4次複估)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償對象、項目、金額及數量詳載於「臺南市第十三期喜樹灣裡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清冊(第4次複估)。
二、公告時間: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113年12月17日止,共計30日。
三、本案補償清冊陳列地點: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9樓地政局市地重劃科。
四、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發放日期及地點:113年12月24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於永華市政中心9樓地政局市地重劃科辦理領款程序。
五、土地改良物拆遷期限:114年1月31日前,請於期限內自行拆遷,逾期依法拆除。
六、土地改良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臺南市政府提出異議,逾期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