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臺南市第90期原佃自辦市地重劃區」區內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
二、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
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
四、內政部113年10月25日台內地字第1130044720號函。
公告事項:
一、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
(一)東:以4-22-15M道路(長溪路二段)西側邊界線、G-24-10M道路東側邊界線、G-23-6M道路東側邊界線及細部計畫範圍線東側邊界線為界。
(二)西:以E-19-12M道路(本原街一段)東側邊界線、G-16-8M道路西側邊界線及細部計畫範圍線西側邊界線為界。
(三)南:以G-2-12M道路(本原街一段)南側邊界線及細部計畫範圍線南側邊界線為界。
(四)北:以原佃段地號287、288土地北側邊界線為界。
(五)另包含部份公(兒)12用地及部份G-10-8M計畫道路用地。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區內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共計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