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非公務機關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申請變更編定之申請及補正期限建議原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 按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為配合本市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公告,屆時依區域計畫法辦理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亦同時停止辦理,未能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前核准變更編定且完成異動登記者,申請案件即予駁回,因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跨機關會審、勘查、補正、地籍分割及地所登記異動等流程,一般約需時三個月至四個月,為使非公務機關申請人估計申辦案件時程有所依循,自公告日起依以下建議原則辦理。
(一)申請期限:
- 一般申請案件,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申請案件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且該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相同項目簽會相關機關(單位)同意者,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補正期限:
- 須補正之申請案件,補正期限為一個月。
- 補正期限自本局通知申請人應補正之函文送達後次日起算,且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期未完成補正,即予駁回。
二、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日,倘因修法或中央主管機關延後,本原則即停止適用。
撰搞人 彭于倩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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