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廢止本府111年8月4日府地劃字第1110432552號函為附附款之核准成立「臺南市第129期安北(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行政處分。
依據: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0條及第123條第2款規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1條規定。
二、依據本府111年8月4日府地劃字第111043255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5月17日止,共計30日。
二、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公告欄、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9樓地政局市地重劃科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PDF電子檔)、臺南市安南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公告欄、臺南市安南區原佃里辦公處公告欄。
三、因重劃會係由籌備會於105年5月20日檢送相關資料請本府核准成立,爰本府以112年4月11日府地劃字第1120257644B號函廢止前開核准成立重劃會之行政處分後,即回復為前開籌備會成立之狀態,請臺南市安北(一)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依據現行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