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告:公告「臺南市第十一期永康崑大路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查估補償費、救濟金、遷移費清冊」及「臺南市第十一期永康崑大路市地重劃區建築改良物搬遷獎勵金清冊」。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
公告事項:
一、臺南市第十一期永康崑大路市地重劃區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所必須拆遷補償之土地改良物範圍詳如「臺南市第十一期永康崑大路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現況測量成果圖」
二、補償對象、項目、數量、金額詳如「臺南市第十一期永康崑大路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查估補償費、救濟金、遷移費清冊」及「臺南市第十一期永康崑大路市地重劃區建築改良物搬遷獎勵金清冊」。重劃範圍內,未經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會同查估確認所有權屬者,清冊內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欄位先以空白列示。
三、公告期間自氏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共計30日。
四、公告清冊陳列地點: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2樓、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民治市政中心市政大樓3樓-新營區民治路36號)
五、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救濟金、遷移費將於公告期滿後15 日內另行通知領取程序及應備文件。
六、建築改良物搬遷期限:將視公共工程進度另行通知搬遷期限、搬遷獎勵金領取程序及應備文件。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始得領取搬遷獎勵金。惟於搬遷期限通知前已完成搬遷者,得由所有權人檢其相關證明文件,經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會勘後,發給搬遷獎勵金。
七、土地改良物權利人、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條人如對公告事項(補償對象、項目、數量、金額)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親自送達者以收件日為準;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臺南市政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