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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南市政府109年度第一次標售區段徵收後取得之剩餘可建築用地。

  • 類別:區段徵收公告
  • 上版日期:109-03-27 上午 12:00:00

主旨:臺南市政府109年度第一次公告標售區段徵收後取得之剩餘可建築用地。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款。
公告事項:
一、標售土地座落、地段、地號、面積每平方公尺標售底價及應繳納押標金.....等,詳如後附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第1次區段徵收區土地標售清冊。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民國109年4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
(二)地點: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11樓訓練教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1樓)。
(三)當天如因天災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將於本局網站另行公告。
三、領取投標單、時間、地點:自民國109年3月27日(星期五)起至109年4月27日(星期一)止,於臺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聯合服務中心(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或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聯合服務中心(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索取,或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地政主題專區/土地標售專區/土地標售」自行下載,專線電話:06-6370949(區段徵收科),網址:http://land.tainan.gov.tw/。
四、郵寄投標單(日期及方法詳見投標須知)應以掛號寄達台南郵局第239號郵政信箱。
五、本標售可建築用地繳款辦法如後列:
(一)得標人應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星期四)以前繳納得標總價百分之二十(第一期)地價款(含已繳押標金)。民國109年7月27日(星期一)以前繳清得標總價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地價款。
(二)地價款全部繳清後本局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供得標人自行辦理移轉登記,不按前述期限繳清者,依投標須知第十條規定辦理。
六、土地移轉登記由得標人指定之地政士辦理,其登記規費及代書費概由得標人負擔。
七、土地得標價格之分算由本局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計算之,做為土地移轉申報現值之依據,得標人不得異議。
八、各宗地之土地使用管制部分,投標人應洽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http://ud.tainan.gov.tw/UPBUD_sys/)自行查明,而地籍狀況部分,請自行洽管轄之地政事務所查詢,另地上物使用情況除特殊情況本局另有註明外,各筆土地一律按現況標售。
九、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買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另其他有關事項詳見投標須知、投標單。
十、本公告事項之文句如有疑義,其解釋權歸臺南市政府,投標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