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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消費者權益的守護者--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13-10-08 下午 07:10:00

為保障民眾購買預售屋的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全發展,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之規定,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將按戶(棟)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地政局以深入簡出的方式說明,所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了保障預售屋消費者的權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的授權,規定建商與消費者所簽訂的契約必須寫清楚哪些重要內容,並禁止出現一些可能損害買方權益的條款。其中「應記載事項」包含:

  1. 房屋的具體資訊:比如房屋的價款、地點、大小、用的建材、履約保證機制、保固等,讓消費者明確知道房屋未來會長什麼樣子。
  2. 付款方式:包含分期付款的金額及時間、貸款約定及稅費負擔等,讓消費者知道如何分期支付房款。
  3. 交屋時間和標準:建商什麼時候開工、完工、驗收及交屋,以及各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4. 違約責任:如果雙方有一方違反契約內容,例如建商沒按時完工、交屋或買方沒按時繳款,契約必須說明應如何處理違約行為和賠償金額。

同時,為防止不公平條款損害購屋者權益,預售屋買賣契約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或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等事項。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制定是為了加強購屋者在預售屋交易中的法律保障,降低資訊不對稱可能帶來的風險,並確保建商和買方之間的交易秩序更加透明、公平,請銷售預售屋者都能夠依循規範,避免遭受裁罰,而地政局也將持續配合內政部的滾動檢討修正,使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益臻完整。

 

新聞聯絡人:

地籍科科長 謝炅廷 電話:06-3901337

地籍科助理員 林宥呈 電話:06-299111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