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七點、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第七點附件四、第十二點附件六與附件七、第十三點附件九、第十四點附件十、第十五點附件十一、第十七點附件十二、第十九點附件十三、附件十四與附件十五及第二十點附件十六,並自即日生效。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