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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地登記簿已有興建完成農舍之註記,但該農舍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該農地移轉時,應否要求一併移轉農舍並審查其承受人資格疑義1案

  • 類別:法令新訊
  • 上版日期:104-12-03 上午 12:00:00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已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於該農地移轉時,是地政機關於受理申請農地移轉登記時,倘已得自登記簿查知該農地上已有興建完成之農舍,自應要求申請人檢附該農舍之移轉契約書及完稅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審認其是否併同移轉,且其承受人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