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變更編定,要檢附何種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 下列申請案件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一、符合第35條、第3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二、依第40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申請案件符合第35-1條第1項第3款者,免附第1項第2款規定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1項第3款規定之文件。 興辦事業計畫有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