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作業規定及申請審查作業流程為何?
一、相關法令及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 二、申請者應附書表及附件(詳見管制規則第28條)。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則免附) (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文件。) 三、作業內容及流程: (一)非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除屬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外,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等相關書件向直轄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直轄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由府內相關單位會同審查通過,再通知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手續。其作業流程圖詳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三。 (二)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除屬管制規則第28條第2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情形(擬變更為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用地者,應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及管制規則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之外,需送興辦事業計畫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9條之1規定提專案小組審查,繼而通知申請人依本規則第48條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以憑辦理變更編定。其作業流程圖詳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