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已不作目前使用而想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者,其土地如何辦理變更?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申請人應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核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該核准文件連同變更編定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市政府辦理使用地變更。惟倘符合管制規則第28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則得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