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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2月25日(含)以後,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員請假規定,請查照。

2020-03-1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3月9日府人考字第1090300245號函辦理。
二、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員如有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詳如附件)情形者,應給予「防疫隔離假」;若於學校因疫情停課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者,並符合臺南市政府109年3月3日府人考字第1090288166號函規定者,得請「防疫照顧假」。
三、差勤電子表單系統業已新增前開2假別,請同仁申請各類假單應選擇相符之事由。
四、檢附原函、前開紓困條例、市府109年3月3日函文及「防疫假怎麼請1、2(1090303版)」各1份。
    附加檔案:原函.PDF、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pdf、市府109年3月3日函.PDF、防疫假怎麼請1(1090303版).pdf、防疫假怎麼請2(1090303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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