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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函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請查照。

2019-12-02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1月28日府人考字第1081379511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三、前開認定標準詳如附檔市府來函說明三,併檢附銓敘部函及附表各1份。

    附加檔案:市府來函.pdf、銓敘部函.pdf、附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之解釋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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