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透天厝停車位劃設於專有部分者,於填選停車位性質及面積時,應如何填寫?

依內政部111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10266641號函示,自112年2月15日(含)起,透天厝交易標的於其建造執照圖說含車位,若該車位劃設於專有部分(例如室內車庫或前院停車)且不具獨立權狀者,應依應記載事項第3點第3款第1目規定,按實際狀況載明該車位之性質、位置、型式及規格等。

填寫方式則應依建造執照及相關圖說內容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