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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區段徵收臺南市南科特定區開發區塊A、B、C、D、E、N、O區段徵收範圍土地及一併徵收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

依據: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5條、第18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二、內政部114年10月31日台內地字第1140266622號函。
公告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名稱:臺南市政府。
二、興辦事業種類:開發臺南市南科特定區開發區塊A、B、C、D、E、N、O區。
三、核准徵收機關及文號:內政部114年10月31日台內地字第1140266622號函。
四、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之費額:區段徵收範圍包括本市安定區安定段1060地號等2,499筆土地,合計面積305.637524公頃。區段徵收計畫書、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地價補償費清冊、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救濟金及搬遷獎勵金清冊、水井及水利設施補償費及救濟金清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清冊、營業損失及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遷移費清冊、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清冊、人口遷移費清冊、畜禽遷移費清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清冊等資料,除區段徵收計畫書僅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南科開發區專案辦公室)外,其餘併同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南科開發區專案辦公室)、臺南市安定區公所、臺南市善化區公所、臺南市新市區公所及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閱覽處。
五、公告期間: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星期一)起至114年12月16日(星期二)止,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