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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釋國有土地經管未廢止達50%不參加自辦例外2項

財政部函知: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用途未廢止前,占自辦範圍總面積50%以上,除(1)畸零地或狹長、畸零不整,而不易管理使用者。(2)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擔任主辦機關無意願者。2項列外,餘不同意參加民間自辦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