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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本(109)年2月20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2月13日府人考字第1090215657號函辦理。<br />
二、前開要點修正重點摘陳如下:<br />
(一)要點名稱及規定第2點、第3點「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修正為「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br />
(二)填具赴大陸申請表之期限由「赴大陸地區7日前」修正為「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第4點第1項)<br />
(三)增列各機關如發現申請表內容未盡完整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駁回其申請。(第4點第2項)<br />
(四)增列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機關首長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另增列如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得要求赴陸人員補正,必要時得請其說明;各機關得抽查通報表,提供各機關首長參處。(第4點第3-5項)<br />
(五)赴陸人員如於大陸地區受脅迫等手段致違反規定,原規定應立即或回臺後一個月內通報,修正為應一併於返臺通報表載明。(第6點)<br />
三、檢附市府函、內政部函及修正規定各1份。<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