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函釋略以,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致傷病而須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其上下班途中之認定如符合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且無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者,得由服務機關分別依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及第8款覈實核給公假。<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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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條現應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其分別定義公差往返途中之期間、路線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態樣。(詳附件)<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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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附市府來文、銓敘部函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條文各1份。<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