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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一案,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2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30056451號函轉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26號函辦理。<br />
二、查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生效日為103年12月13日。<br />
三、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3日請陪產假;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br />
四、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15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br />
五、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