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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經該院於104年3月24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檢送發布令影本、法規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依據臺南市政府104年3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4030057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