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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赴大陸地區人員請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類別:政令宣導
  • 上版日期:108-09-25 上午 12:00:00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
   108年8月6日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號令發布。自108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
    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2.通報原則如下:
   (1)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
   (2)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首長送交一級機關、一級機關首長送
        交本府)。
   (3)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
   (4)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
3.另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4項規定,具有第9條第4項第4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即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
   員),如有依規定應通報而未通報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
    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