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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釋關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未支領報酬職 務之認定要件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1)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明定該項職務為無給職者。(2)退休人員自願選擇不支領俸給(報酬)或受僱用雙方協定不支領工作報酬者,應出具切結書或協定之文件,且不得以其他各項目(如出席費、生活津貼等)支領費用。但因職務需要且依法得覈實支領之交通費,不在此限。

銓敘部令釋關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未支領報酬職 務之認定要件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1)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明定該項職務為無給職者。(2)退休人員自願選擇不支領俸給(報酬)或受僱用雙方協定不支領工作報酬者,應出具切結書或協定之文件,且不得以其他各項目(如出席費、生活津貼等)支領費用。但因職務需要且依法得覈實支領之交通費,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