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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應公告期間多久?在何處公告?(土地徵收條例§18)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地點為該管縣(市)主管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門首。


標籤:#區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