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第十五日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加成補償。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