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不動經紀業備查申請書」及「不動產經紀業申請備查應附繳文件一覽表」

  • 類別:不動產經紀業
  • 上版日期:102-08-02 上午 12:00:00

按「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102年7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06651247號令發布實施,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經紀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一併將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辦法發布施行時,已完成開業備查者,應於該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將計畫報請備查;已經許可經營經紀業,尚未完成開業備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輔導開業備查時一併輔導計畫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