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訂定「臺南市已徵收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專案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 類別:最新消息
  • 上版日期:102-09-30 上午 12:00:00

法規名稱:臺南市已徵收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專案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法規內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已公告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特設臺南市已徵收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專案處理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清理已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
(二)補辦已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單位)副首長(副主管)以上人員兼任之:
(一)地政局。
(二)工務局。
(三)水利局。
(四)教育局。
(五)都市發展局。
(六)財政處。
(七)主計處。
(八)法制處。
四、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地政局辦理。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