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115年8月21日府地徵字第1151251883C號函,公告於115年8月25日起至115年9月24日止,共計30日,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清冊(第一批)(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並於115年10月6日辦理發價,地上物自行拆遷期限訂於1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