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臺南市學甲區大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清冊。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3條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施行細則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補償對象、項目、數量、金額,詳如:
(一)臺南市學甲區大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建築改良物補償救濟清冊。
(二)臺南市學甲區大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建築改良物搬遷獎勵金清冊。
(三)臺南市學甲區大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農林作物補償清冊。
(四)臺南市學甲區大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水井及水利設施補償救濟清冊。
二、公告期間: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115年2月25日止,共計30日。
三、補償清冊公告地點:本府民治市政中心地政局農地重劃科(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3樓)、臺南市學甲區公所閱覽處。
四、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發放日期及地點:申請匯款者請於公告期滿前將申請資料寄至本府民治市政中心地政局農地重劃科(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3樓),或於115年2月24、25日星期(二、三)上午9時30分至12時0分於大灣社區中山堂現場繳交匯款申請書;未於上開期限內申請匯款者請於115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至12時0分,於臺南市學甲區公所三樓會議室現場辦理領款手續。
五、土地改良物拆遷期限:公告之地上物請於115年4月10日前自行搬遷完畢,逾期依法代為拆除;建築改良物若設有房屋稅籍及或水、電錶者,請於上開搬遷期限內逕向相關主管機關註銷房屋稅籍及廢止用水用電。
六、土地改良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上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