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永康區大橋區段徵收案」係奉內政部90年9月20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3743號函核准徵收,經改制前臺南縣政府90年10月24日90府城開字第159065號公告徵收,惟上開補償費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暨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5條規定,業於91年存入「臺南市政府─土地徵收補償費301專戶」,並經本府114年10月16日府地徵字第1141245785號函通知權利關係人領取補償費,惟因其住所不明無法投遞,爰依上開規定公示送達。
二、未受領徵收補償費存入「臺南市政府-土地徵收補償費301專戶」後,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60日生送達效力(外國公示送達),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各權利人欲領款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影本、印鑑證明(1年內)、戶籍謄本、印鑑章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狀及其他相關文件至本府地政局辦理領款事宜。
三、應送受達人已死亡者,請合法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領款事宜。
檢附公示送達清冊乙份供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