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為辦理「臺南市南科特定區開發區塊A、B、C、D、E、N、O區段徵收案」,擬取得本市安定區安定段78-1地號等3913筆土地,經本府114年2月10日府地徵字第1140170154A、B、C、D、E、F、G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並以114年3月26日府地徵字第1140403623號函檢送會議紀錄予各所有權人,惟因王兩全等41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前開文件存放於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内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前往領取。
二、受送達人如願意與本府辦理協議價購,請於114年6月16日前至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辦理相關事宜,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未達成協議價購,本府將依法辦理區段徵收;另對區段徵收有意見者,請於上開期日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第105條規定,未於上開期間提出陳述者,視為放棄陳述意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