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臺南市第十六期永康大同市地重劃區」地上物拆遷補償清冊。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償對象、項目、金額、數量詳如「臺南市第十六期永康大同市地重劃區」地上物拆遷補償清冊。
二、公告時間: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至114年8月28日止共計30日。
三、本案清冊陳列地點:臺南市政府永華行政中心9樓地政局市地重劃科。
四、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發放日期及地點:114年11月3日至114年11月5日於永華行政中心9樓地政局市地重劃科辦理領款程序。
五、地上物拆遷期限:114年10月31日,請於期限內自行拆遷,逾期依法拆除。
六、土地改良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臺南市政府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