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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臺南市南科特定區開發區塊A、B、C、D、E、N、O區段徵收案」區段徵收公聽會會議紀錄及公告文

  • 類別:區段徵收公告
  • 上版日期:114-07-14 下午 01:37:00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將紀錄公告於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需用土地人並應於其網站張貼公告及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