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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第五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第七點附件四及第十四點附件十,並自即日生效。

  • 類別:法令新訊
  • 上版日期:111-09-28 上午 12:00:00

修正「臺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第五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第七點附件四及第十四點附件十,並自即日生效。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