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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答客問FAQ
  
Q-問題
都市土地內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基地為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非「建」地目者,如何申辦地目變更?
A-答案 (一)整筆已為建築基地者,應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加註,且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逕辦地目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加註書狀。
(二)一筆土地僅部分為建築基地者,於依法核准建物登記時,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申辦土地分割後,再就該建築基地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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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非都市土地完成使用編定後,為何要辦理更正編定?如何申請?
A-答案 所謂更正編定,即是在編定公告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之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之土,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上述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且現在仍屬有效者,得就近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房屋,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1.使用執照或建物完工證明2.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4.繳納水費或電費證明5.門牌編定證明等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地政事務所受理後,若文件已足勘認定為合法建物且載有面積者,由地政單位依其文件所載面積辦理;其檢附之證明文件未載有面積或面積無法認定者於申辦分割及更正編定實地勘查時,由地政機關之測量單位依實地測量之建物面積認定。惟地政機關於實地勘查時,如建物有部分顯係新、增建,致發生是否合法建物之疑義者,應請建設(工務)單位派員會勘確定後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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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何謂「暫未編定用地」?在何種情況「暫未編定用地」須辦理補註用地?
A-答案 所謂「暫未編定用地」,就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之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之旱、林、原、牧等地目之非都市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前暫時不辦理編定。「暫未編定用地」土地,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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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得否申辦地目登記?
A-答案 (一)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停止辦理變更登記及詮定作業。
(二)都市土地與民眾權利義務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土地變更為上述四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及地目詮定不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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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如何辦理地目變更﹖
A-答案 地目變更應由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檢附有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應檢附文件為﹕
1.建築管理前已興建之舊有合法房屋申辦地目變更為「建」者﹐應檢附房屋稅﹑水費﹑電費﹑房屋設籍等證明文件之一。
2.都市計畫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指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申請變更為「建」地目者,均須附建築使用執照。
3.交通水利用地變更為其他地目﹐應附主管單位證明文件。
4.墓地變更為其他地目或其他地目變更為墓地﹐應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5.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附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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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如何申請分區使用證明?
A-答案 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應檢具申請書及地籍圖謄本等資料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或都市計畫之主管機關申請,其有效期間為八個月(自核發之日起至報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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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該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
A-答案 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40%
第二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在百分之一百以上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50%-累進差額。
此累進差額=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10
第三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在百分之二百以上】×稅率60%-累計差額
此累進差額=按一般售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30
(註: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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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何謂公告地價?有什麼用途?何時公告?
A-答案 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度七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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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地價謄本上之公告現值、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是什麼意思?有什麼用途?
A-答案 公告現值係指政府查估地價動態,於每年七月一日公告之土地價格,係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徵收補償土地地價之參考。
申報地價為土地所有權人依公告地價在增減20%範圍內所申報之地價,為課征地價稅之依據。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則指土地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或未經移轉土地第一次規定之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課征增值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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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耕地上如有違法建物或違規使用,可以分割嗎?
A-答案 耕地如果符合以上所說的各項分割規定的要件,即使耕地上蓋有違章建或
有其他違規使用情形,只要不涉及所有權移轉,仍得申請分割。但是地政機關於辦理分割測量時,發現申請分割的耕地有違法使用情事,雖然對於審核符合分割相關法令規定的案件,得先准予分割,不過應同時將違法使用情形,報請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主管機關妥為處理,以遏止耕地繼續違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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