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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列冊管理專區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簡介
繼承登記的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時間拖延過久,每人的權利範圍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於各地或又再次發生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易產生糾紛。此種情形不但造成繼承人間的糾紛,影響土地利用,同時對國家、社會整體土地的利用與管理也有不利影響。
為解決久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困擾,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原先規定由政府代管9年期滿收歸國有,後於89年1月2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後,對於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就標售金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逾10年未提領者,即歸屬國庫。如經標售5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原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就其法定應繼分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5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本法條之重點如下:
一、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僅列冊管理。
二、 列冊管理期間15年。
三、 逾15年仍未聲請登記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四、 繼承人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占有之權利。
五、 標售時,繼承人、合法使用人、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六、 標售所得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未申領者歸屬國庫。
七、 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自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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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Q&A(詳細內容點選下列項目,有詳細說明):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Q&A
歷年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管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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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頁資料僅供參考,實際列管資料仍以本所之電子資料庫資料為準!
97年(含)以前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列管清冊
97年(含)以前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建物列管清冊
98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管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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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篇(禁治產部分)、親屬篇(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97年5月23日修正條文)
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繼承人不用再擔心還不起繼承債務了!
繼承,原來如此:民法繼承Q&A(法務部97年6月編印,詳細內容點選下列項目,有詳細說明):
繼承-原來如此_Part 1
繼承-原來如此_Part 2
繼承-原來如此_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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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原來如此!民法繼承Q&A(法務部99年5月編印)
99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作業限期申辦繼承登記』
一、公告期間:自 099 年 04 月 01 日至 099 年 06 月 30 日3個月。
二、繼承人除有下列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外,逾公告期間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一)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稅賦而尚未完稅者。
(二)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三)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四)因繼承訴訟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99年度未辦繼承列管公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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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0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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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歸仁鄉六甲村中正南路一段1203號
電話:
(06)3308377
傳真:
(06)33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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