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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答客問FAQ
  
Q-問題
發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應檢具之文件及收費標準:
A-答案 1、依「農業用地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案件審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及本辦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案件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如經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免再核發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申請案件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由申請人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將案件送請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者,由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核發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2、「農業用地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依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核發之證明書以1份為原則,申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其超過部分應另收取證明書費,每1份以新台幣100元計算。
3、「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1筆者,每件收取新台幣500元,每增加一筆土地另收取新台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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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對耕地分割仍有疑問時,怎麼辦?
A-答案 耕地分割,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如對分割登記有疑問時,可以檢附詳細資料,直接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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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由於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等需要,可以申辦耕地分割嗎?
A-答案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以申請耕地分割。所謂執行土地政策及農業政策,係指下列事項:
1.政府辦理放租或放領。
2.政府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3.地權調整。
4.地籍整理。
5.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改善。
6.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二)前述第三款所稱「地權調整」,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一編第五章所規定
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之事宜,而有辦理分割必要者而言。例如耕地所有權人為了耕作上的便利或經營管理上的需要,申請將毗鄰之數筆耕地連件辦理合併分割者,在合併分割後之耕地筆數並未增加原則下,可以受理申辦。但是如果所申請之耕地,位在重劃區內,必須合併分割後的耕地能直接鄰接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為原則,才准許分割。
(三)如果兩筆不同所有權人的毗鄰耕地,打算在每人所有面積不變,耕地筆數也不增加的前提下,協議耕地位置互易,以連件方式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耕地合併、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由於並不違反農業政策,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
(四)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放領耕地時,以「戶長」或「家屬一人」名義代表承領耕地,但實際上係由多人分戶分耕分管的耕地,如果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基於放領耕地屬土地政策之執行,准予辦理。
(五)抵繳遺產稅的耕地,如分割後各筆耕地面積未達0.25公頃,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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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訂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如何辦理分割?
A-答案 訂有三七五租約的耕地,租佃雙方可以經由協議,採取分割耕地的方式,終止租約,將耕地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而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租佃
 雙方的合計總人數。辦理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 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
(二) 鄉(鎮、市、區)公所審核通過後,核發註明「同意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五款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申請,請於二個月內完成分割、移轉事宜,逾期需重新申請。」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
(三) 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或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
(四) 最後再由租佃雙方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繳納登記規費,連件申辦分割、移轉登記:
1.貼足印花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
2.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
3.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或稅捐機關核發之免納證明。
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5.其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應附之文件。
(五)地政事務所辦竣分割、移轉登記後,應函請鄉(鎮、市、區)公所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雙方當事人;鄉(鎮、市、區)公所註銷租約登記後,再函請地政事務所註銷土地登記簿上該筆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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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屬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的共有耕地,共有人之一曾於八十九  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將其全部持分移轉予他人,該耕地是否也可以辦理分割呢?
A-答案 (一)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全部持分給另一人時:因該筆耕地共有人總數維持與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相同,並未有所增加,仍然可以申辦分割。
(二)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持分給二人或二人以上時(造成共有人人數比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的共有人人數多):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在0.25公頃以上,否則分割筆數不能超過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的共有人人數,且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所新增的共有人持分部分,不能分割為單獨所有。
(三)假如數共有人移轉其持分予同一人時:因共有人數減少,可以申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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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共有耕地可否於辦理繼承登記時,依繼承人人數連件申辦分割登記為多筆單獨所有?
A-答案 (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但部分繼承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維持共有者,也准許辦理。此外,如果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時,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達0.25公頃以上,否則分割後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因此,繼承人於申辦繼承登記時,如符合前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之規定,當然可以連件申請分割登記為各繼承人單獨所有,無須先辦畢繼承登記後再辦分割登記。
(二)還有必須特別留意,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如果其中部分共有人發生繼承情事時,並不能適用上述的分割規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只有在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時,才能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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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多人共有耕地,可否由共有人之一或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其餘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狀態?而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以後可以再申請分割嗎?
A-答案 (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的,而且原則上必須分割為每人單獨所有,但如果共有人間達成協議,由其中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的話,地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申辦分割。
(二)至於仍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由於權屬狀態已轉變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即89.1.28以後)的新共有情形,所以不再適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的情形來申請分割。除非該部分共有耕地符合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之基本原則,才能再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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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共有耕地如何辦理分割?
A-答案 (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取得之共有耕地,可以由全體共有人出具協議書或持憑法院之確定判決,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但條是
(二)前述共有耕地的分割,原則上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如果共有人間達成協議,由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然維持共有的話,亦准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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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共有耕地如何辦理分割?
A-答案 (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取得之共有耕地,可以由全體共有人出具協議書或持憑法院之確定判決,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但條是分割後耕地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二)前述共有耕地的分割,原則上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如果共有人間達成協議,由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然維持共有的話,亦准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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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耕地上如有違法建物或違規使用,可以分割嗎?
A-答案 耕地如果符合以上所說的各項分割規定的要件,即使耕地上蓋有違章建或有其他違規使用情形,只要不涉及所有權移轉,仍得申請分割。但是地政機關於辦理分割測量時,發現申請分割的耕地有違法使用情事,雖然對於審核符合分割相關法令規定的案件,得先准予分割,不過應同時將違法使用情形,報請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主管機關妥為處理,以遏止耕地繼續違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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