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測量成果
依國土測繪法第21條第2項:「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3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已公告之基本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除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外,並應將該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應用測量實施規則第18條:「各級主管機關應將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規定,將本市各項測量成果建檔管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