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頁
/
/ 地政名詞查詢
類別:
----所有類別----
土地登記類
測量類
地價類
地用類
資訊類
關鍵字:
地籍電子謄本系統
本系統為全國各縣市政府將所轄地政事務所之資訊網路化,使民眾可借由網際網路,配合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等憑證,申領地籍資料,取代傳統需親臨地政事務所洽公的方式。
其特色
‧ 節省交通往返及人力耗費之資金、時間成本。
‧ 地點不受限,只要可連上網際網路,便可申領。
‧ 系統提供查驗功能,上網查驗,立即分辨真偽。
‧ 電子謄本與紙本謄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 可利用 HiNet 帳號或 HiNet 點數卡即可使用。
‧ 地籍資料分二級,搭配憑證申領,保障個人隱私不外洩。
提供服務項目
‧ 登記謄本申領
‧ 地籍圖謄本申領
‧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申領
‧ 地價謄本申領
‧ 異動索引申領
‧ 異動清冊申領
‧ 建物門牌號查詢。
‧ 重測前後新舊地建號查詢。
使用方式
只要是中華電信HiNet客戶,持有 HiNet 月繳制(如ADSL、一般撥接或專線帳號)或點數卡帳號即可用上述帳號進入系統,不需另外申請。
計費方式
‧ 謄本每張 20元計,門牌號查詢每筆 10元計。
開放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點 至 下午5點30分
電傳資訊查詢系統
本系統為各縣市政府將所轄地政事務所之資訊網路化,使民眾可借由網際網路,查詢地籍資料,取代傳統需親臨地政事務所洽公的方式。
特色
‧ 完整地籍資料查詢:除了登記六大部別的資料外,尚可查詢數值法地籍圖、圖解法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 建物門牌查詢部分:提供完整的路(街)、巷、弄資料供使用者直接下拉選取,並可選擇以精確(完全符合)或模糊相似(部分符合)兩種方式查詢。
‧ 全國地政電傳單一簽入:進入系統後可直接下拉連結其他縣市地政電傳系統,為使用者免去切換縣市時需重複輸入帳號密碼登入登出等繁瑣行為。
‧ 查詢歷史以樹狀結構顯示,清楚列示每一筆查過或尚可查詢的資料,提供使用者快速切換所要瀏覽之項目。
‧ 節省交通往返及人力耗費之資金、時間成本。
‧ 地點不受限,只要可連上網際網路,便可查詢。
‧ 可利用 HiNet 帳號或 HiNet 點數卡即可使用。
提供服務項目
‧ 地籍資料查詢:
提供查詢各縣市地政相關資料,包括土地標示部、土地所有權部、土地他項權利部、地籍圖、建物標示部、建物所有權部、建物他項權利部、建物測量成果圖等項目。
‧ 門牌查詢:
提供使用者以詳細或模糊之門牌查詢該門牌之地段、建號及地號,需注意該門牌號之建築物需已送地政事務所登記完成才可查詢。因現有地政機關所登記之門牌與一般民眾所知之戶政門牌稍有差異,經常導致使用者因未能輸入與地政機關登記相符之門牌號,而無法查出資料之狀況,為改善此缺失,本系統於門牌輸入選單上提供詳盡之路(街)、巷、弄資料供使用者直接下拉選取,使用者僅需輸入號及樓等即可快速又精準的查出所需資料。
‧ 異動索引:
提供查詢各地號或建號之異動索引記錄,包括異動部別、登記日期、登記原因、登記次序、收件年字號、異動日期、收件年字號及權利人等。
使用方式
‧ 可向全國各地中華電信營業處,便利超商,代理商申請並取得 HiNet 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現有Hinet客戶,輸入用戶HN識別碼及密碼,即可使用,不必另外申請。
計費方式
‧ 登入一次同時查閱某地段某一地(建)號之土地(建物)標示、一位所有權人及該所有權人之全部他項權利時以一筆(棟)十元計;如查閱同一地號二位所有權人及各所權人之他項權利時則以二筆(棟)二十元計;餘類推,而土地及建物係分別計算。
開放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點 至 下午七點
調解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審理。故鄉(鎮、市、區)耕地租佃委員會具有調解耕地租佃爭議之功能。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依法得分割或為其他處分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或處分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市、縣地政機關調解;調解不成立者,該管地政機關得依任何共有人之申請,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審理。
公有耕地放租
係指政府將公有耕地由公地管理機關依法准許合於規定資格之農民承租耕作之私法上契約行為。
現耕農戶
係指目前於公有耕地上自任耕作之農戶而言。
撤銷承領
承領人違反承領契約,由放領機關解除公地放領關係收回土地之行為。
公地放領
即政府將公有土地,准許合於規定資格之人民,於依照規定程予申請承領及繳清地價後移轉所有權之私法上買賣契約。
海埔地
係指在海岸地區經自然沈積或施工築堤涸出之土地。
河川浮覆地
係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
公用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之財產而為政府機關取得、保管、使用者為公有財產,又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凡公務用、公共用、事業用財產均屬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均屬非公用財產。
共
86
筆 -- 第
1
頁 / 共
9
頁
[下一頁]
[最後頁]
快速跳頁:
:::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版權所有 地址:
(73001)臺南市新營市民治路36號
電話:
(06)6322231
傳真:
(06)6322308
服務時間:
08:00-12:00;13:30-17:30
本站建議使用Microsoft IE 5.5 以上,螢幕解析度 800x600 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