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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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答客問FAQ
  
Q-問題
土地徵收之核准機關為何?
A-答案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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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土地徵收之程序為何?
A-答案 土地徵收程序

一、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
二、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三、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不成)
四、擬具徵收計畫書
五、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六、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三十天)並通知權利人
七、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放)
八、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九、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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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A-答案 一、土地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規定,得申請一併徵收:
(一)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
(二)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即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一筆被徵收,剩餘之一筆,亦屬殘餘部分。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一)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二)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三)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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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土地被徵收時,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補償費可分為那幾種?
A-答案 地價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土地改良費用及營業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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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其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如何?
A-答案 為在不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兼顧順利取得公共建設用地原則下,使政府徵收民地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徵收土地之補償標準,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除維持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徵收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補償之規定外,並規定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又基於目前各縣市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間之差距各有不同,故另規定加成補償成數,由各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視其實際價格差距,予以合理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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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會有什麼結果?
A-答案 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即公告期滿後第十五日)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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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台南縣的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那一天?
A-答案 一、台南縣的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65年6月1日
二、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 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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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非都市土地有幾種使用分區?幾種使用地類別?
A-答案 本省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十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其下編定為十八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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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可以辦理更正編定嗎?如何申請?
A-答案 (一)所謂更正編定,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二﹞戶口遷入證明、﹝三﹞完納稅證明、﹝四﹞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四種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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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何謂「暫未編定用地」?在何種情況「暫未編定用地」須辦理補註用地?
A-答案 (一)所謂「暫未編定用地」,就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非都市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前暫時不辦理編定。
(二)「暫未編定用地」土地,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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